校发〔20211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校外兼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维护学校和相关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完善直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通知》(教人〔2020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学校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依法依规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或学术组织等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管理、成果转化等工作。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分类与要求

第三条 校外兼职主要分为社会公益兼职、学术组织兼职以及企事业单位兼职三大类。社会公益兼职是指参与决策咨询(无偿)、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动;学术组织兼职是指担任荣誉性职位、学术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家组成员等,担任国内外相关学会组成人员,担任学术刊物主编、副主编、编委等,担任国际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担任国际学术机构的专家顾问等;企事业单位兼职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教学、科研等合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的兼职活动。学校鼓励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从事有利于提高学校学术声誉、社会影响力的兼职活动。

第四条 学校教师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到企业担任以上职务或创办企业的,按照学校离岗创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岗教师。担任处级职务领导干部的相关兼职管理,按照《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校领导的校外兼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人员、涉密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兼职管理还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以吉林大学教师身份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教师校外兼职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可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教师从事社会公益兼职、不取酬的学术组织兼职,应本人提交申请,所在中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各中层单位将上述情况按年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教师从事取酬的学术组织兼职和企事业单位兼职,首先应经所在中层单位审核、公示。涉密人员兼职须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高层次人才兼职须经人才工作办公室审批;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兼职,须经科研院审批;开展教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兼职须经教务处审批。上述所涉各类事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具体程序如下:

1.教师向所在中层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吉林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申报表》(见附件);

2.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无须职能部门审批的,公示后直接将《申报表》提交人力资源处);

3.人力资源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管理

第十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人事关系和保险关系仍在学校,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仍由所在中层单位负责。教师兼职期满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需要继续校外兼职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因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而取得的收入和奖励等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兼职期间取得全部收入(含股权、红利等)应向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并按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外兼职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不得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吉林大学及其中层单位的名称、徽记、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也不能对外转让或授权兼职单位使用吉林大学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代表吉林大学或者其所在中层单位在兼职单位从事任何活动(如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不得以吉林大学教师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兼职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归属及署名、无形资产处置、学校声誉、人力、设备、场地等权利义务,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校外兼职行为,校外兼职期间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侵犯学校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削弱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校外兼职。负有保密义务的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应与学校签订竞业限制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教师未如实申报或违规擅自进行校外兼职活动,经查实后,由所在中层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因兼职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所涉及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教师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教师与校外兼职单位产生争议的,自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在校外兼职的教师,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离岗创业暂行规定》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本部其他系列人员的校外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附属医院、附属中小学及附属幼儿园职工的兼职管理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