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发〔2021144 号,以下简称“考勤管理办法”),为加强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院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意识,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教职工,包括所有事业编人员、全职合同聘用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人才派遣I 类人员、人才派遣II 类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以及学校认为应适用本办法的学院其他人员。

第二条 按照工作实际情况,学院人员划分为实行工作任务制人员、坐班制人员;坐班制人员包括实行动态坐班制人员。

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包括事业编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全职合同聘用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全职在站博士后人员,实行按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及工作量与工作责任相结合的工作任务制考勤,还应包含所在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

实验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派遣I 类、人才派遣II 类中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坐班制,由各单位制定具体考勤时间安排,但要求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小时。

行政管理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派遣I 类、人才派遣II 类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考勤。

本科生、研究生专职辅导员根据其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在考勤时由学院统筹安排和处理;对于不带生的辅导员,按照坐班制执行考勤。对“双肩挑”人员的考勤,以管理岗位工作为主,兼顾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责任。考勤工作由主管人事副书记分管,具体工作由人事人才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系、所、实验室、中心为独立考勤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应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报学院人事人才办公室,学院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如有异议,将受理的相关异议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薪酬调整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单上报系、所、实验室、中心考勤负责人。

第六条 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在无教学任务的工作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当向系、所、实验室、中心考勤负责人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教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教职工应对本职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逐级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系、所、实验室、中心考勤负责人如实向学院报送考勤情况,学院上报学校后,由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对系、所、实验室、中心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对本部门教职工缺勤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以及对本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不严不实、违规给假等问题,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缺勤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学院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系、所、实验室、中心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考勤结果,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报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二条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请假与工资待遇、旷工处理严格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学校考勤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