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化学会,英文名称为Jilin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JLCS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省内从事化学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吉林省化学会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省化学工作者,促进化学科学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科学素养,培养优秀人才,发挥化学科学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化学会指导,接受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吉林大学前卫北区理化楼,邮编:1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工作者的联络和交流,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我省化学学科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

(三)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

(五)协助与指导省内各地区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系中国化学会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与化学相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

(四)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五)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符合会章规定由本人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中国化学会备案;

(三)由中国化学会统一颁发相应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活动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决议如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2/3以上的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学会的重要事宜;

(五)提名本届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

(六)推荐下一届理事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 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根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需要,设立以下学术和工作机构。

() 专业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 本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吉林省化学会办公室。由专职、兼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任务,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吉林省化学会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通过表决,可授予对吉林省化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化学家和化学、化工领域的专家或领导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按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对组织机构、党建工作、财务管理进行修订。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吉林省化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换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凡学会章程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相违的,常务理事会可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尽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6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吉林省化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