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吉林大学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及确定以审核制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校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领导机构,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并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第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九条 建制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负责审核相关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与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情况是否相符、监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识别本实验室危险源,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及时录入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在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中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
第十条 学校相对独立管理的教学科研单位(如相关中心、所、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等)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可结合自身规模和需求等实际情况向所属二级单位申请提级管理,经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参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断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红)、Ⅱ(橙)、Ⅲ(黄)、Ⅳ(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 1 )及《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综合判定,依据等级最高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我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将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共五个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判定是否变更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实施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 )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等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 Ⅰ级、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重要危险源的课程及教学培养环节,必须设计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交叉使用、多人共用等情况的实验室,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二级单位明确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成效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实际情况,适时更新《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和《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的具体内容,并面向全校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际有效开展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按照相关问责办法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校实管字〔2019〕10号)予以废止。
附件:1.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吉林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