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校管理,完善我校的考核评价体系,使学校的考核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增强学校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我校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教师,除下列情况外,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唐敖庆/匡亚明特聘教授以及其他国家级特聘教授入选者,依据《吉林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教师,按协议进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人员,可申请免于考核。距实际退休时间不足三年以及60岁以上的教师,教学科研的硬性考核指标可适当放宽,重点考核其指导青年教师及培养研究生,参与教学工作、学科建设、招生宣传、教学督导等公共服务活动以及参与各类提升学校影响力的学术活动等方面的业绩。

为鼓励部分教师潜心研究,长期积累,产出标志性成果,经个人申请,学院、学部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申请免予中期考核。

连续三个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授,可免予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

二、考核原则

遵循“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考核实行“学校考核学院、学院考核个人”的基本思路,学校对学院整体提出考核指标,由学院对教师个人进行具体考核。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教师的考核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

1.要把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要把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全过程,实行师德考核的“一票否决”。

2.强调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承担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所有教师都必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凡受聘我校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在任期内必须承担规定学时的本专科生课程、研究生公共课时的教学任务。

3.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以质量考核为主,强调质量导向。

4.教师考核要与教师的个人发展紧密结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教师做好职业规划,促进教师尽快成长。

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教师分类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规范合理、准确公正地进行业绩评价。

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1.年度考核重在对岗位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督促检查,着重考核其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任务情况;任期考核对教师履行所聘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2.在个人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团队考核。对于申请团队考核的教学、科研团队,学校根据团队的情况下达具体考核指标,由团队负责人负责对团队成员的考核。

三、考核分类及周期

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任期考核三种。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旨在评价年度教师个人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教师一年来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了解今后的努力方向。年度考核主要以定性考核为主,由中层单位自行组织。

中期考核在每个任期的第二年年底进行,旨在对前二年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的定量考核。

任期考核是在任期结束,即每个任期满三年进行的、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的定量考核。

各类考核的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在考核期间,如教师职务发生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职务重新计算考核周期。

四、考核组织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的考核组织机构由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中层单位设立教师考核组。

学校成立教师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组成,负责全校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学校成立教师考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全校教师考核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修改、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各单位考核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各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考核组,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及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部分成员组成,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教师个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具体应包括教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和教师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和谐共事等方面表现,以定性考核为主。

能,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具备的能力,考核可采取定性考核的方式进行。

勤,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考核可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

绩,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成绩。应包括教师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的突出业绩。考核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各中层单位应按照本文件附件《教师定量考核标准》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六、考核档次、结果使用及工作程序

年度考核

1.考核档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教师人数的15%以内。

2.考核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 特殊情况考核档次的确定

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差,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不足30个工作日的,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含)、不足15个工作日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考核年度内考勤情况极差,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含)的,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并按足月计算)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

考核年度内新调入(含军队转业)的教师,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档次。

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教师,可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挂职锻炼的教师,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不足一年的,由挂职单位做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档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档次。

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受党纪处分的教师,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教师,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4.工作程序

各中层单位教师考核组依据教师的年度表现,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各中层单位将初步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

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本单位考核组申请复核。

中层单位将初步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步考核结果进行认定,确定考核结果,并向教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如有极特殊情况的,报学校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各中层单位反馈本单位考核结果,各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通知被考核人。对于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申诉。

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的《吉林大学教师年度考核表》,由中层单位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5.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解聘、奖惩、职务聘任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正常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可正常晋升职务、岗位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延长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时间一年。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扣发本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能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并延长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时间一年。

年度考核为不确定档次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不予发放本年度业绩津贴(包括与考核相关的单位业绩津贴部分)、奖励绩效;该基本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岗位等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等。

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者,适当增加业绩津贴奖励。

中期考核

1.考核档次

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中期考核主要按照教师定量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结果

2.工作程序

个人总结。被考核教师须提交《吉林大学教师中期考核表》,提供分年度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的证明,中层单位负责有关内容的审核,并将有关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考核组考核。各中层单位考核组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给出具体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意见确定中期考核初步结果。

各中层单位将考核初步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本单位考核组申请复核。

中层单位将考核初步结果报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步结果进行认定,确定考核结果,并向教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如有极特殊情况的,报学校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或谈话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对于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申诉。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中层单位要逐一进行谈话,明确被考核人应努力的方向。

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的《吉林大学教师中期考核表》,由中层单位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3.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解聘、奖惩、职务聘任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于中期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者,中层单位要对其进行谈话,并协助教师制定个人改进计划,督促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任期考核

1.考核档次

任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任期内量化考核结果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任期考核为优秀。

任期内量化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任期考核为合格。

任期内量化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中有一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由中层单位视其情节,给出任期考核初步结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任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差,有严重违背师德、学术道德表现,并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者;

任期内量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任期内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

2.工作程序

个人总结任职情况。教师须提交《吉林大学教师任期考核表》,提供在任期内取得的各类有关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的证明,中层单位负责有关内容的审核,并将有关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一周。

个人述职。参加考核的教师,均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具体方式由所在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考核组考核。各中层单位考核组分别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给出具体考核意见,并根据考核意见确定任期考核初步结果。

结果公示。各中层单位将考核初步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异议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本单位考核组申请复核。

材料报送。各中层单位将考核初步结果报学校教师考核小组办公室,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确定。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步结果进行认定,确定考核结果,并向教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如有极特殊情况的,报学校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公布结果。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对于考核结果仍有异议者,按照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申诉。同时,为鼓励教师努力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树立优秀教师形象,学校对各中层单位任期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中层单位将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的《吉林大学教师任期考核表》,由中层单位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3.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解聘、奖惩、职务聘任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可续聘原教师岗位一个任期。

任期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教师岗位,但可按岗位设置要求应聘低一级教师职务的最高级别岗位或转聘其他系列岗位或解聘。

七、申诉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八、其它

1.“双肩挑”人员指具有专职教师身份并在处级管理岗位或按处级干部管理、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考核重点为管理工作业绩,教学科研的考核指标可酌情放宽。原则上,正处级减免50%,副处级减免30%

2.考核期间有长期出国经历或六个月以上的国内进修者(含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考核期可适当延长。

3.考核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派到其他单位挂职工作等情况,按照相关协议进行考核。

4.考核时,采取部分回避制度,即在对中层单位考核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考核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考核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被考核教师的考核。

5.考核数据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记录的数据为准。

6.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考核细则,报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审核。

7.本办法由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